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建忠、蔡引娣与刘巧玉、焦新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建忠,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蔡引娣,女,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巧玉,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焦新根,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佳杰(系焦新根儿子),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焦佳杰,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建忠、蔡引娣诉被告刘巧玉、焦新根、焦佳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忠、蔡引娣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被告刘巧玉、被告焦佳杰兼被告焦新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建忠、蔡引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人民币1,163,000元,2015年1月13日付50,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付300,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付650,000元,过户时支付163,000元;被告需在满三年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后原告按约支付1,000,000元,被告也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现房屋已经可以过户,被告却以涨价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巧玉、焦新根、焦佳杰辩称,同意过户,被告没有说过原告不愿加钱就不愿过户,只是希望原告能够适当补偿余款163,000元的利息。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约定:三被告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等被告办妥产证后根据国家政策满三年后过户;总价1,163,000元,2015年1月13日付50,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付300,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付650,000元,过户时支付163,000元;办理产权过户所需缴纳的所有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原告付至1,000,000元时被告交付原告房屋钥匙。协议另约定了其他事项。
  协议签订后,截至2015年3月8日,两原告共计支付三被告1,000,000元,当日三被告将房屋交付两原告使用。
  系争房屋系被告家庭取得的动迁安置房。2015年7月6日,系争房屋产权核准登记至被告刘巧玉名下,建筑面积80.62平方米,产证上注明“动迁安置房,自2015年6月19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现系争房屋无限制交易的信息。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付款凭证、不动产登记簿,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本案过户产生的税费、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原告承担,过户时原告支付被告剩余房款。另,两原告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名下无其他商品房,符合上海市购房条件。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房屋登记在被告刘巧玉名下,具备过户条件,三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双方对过户、付款、诉讼费承担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巧玉、焦新根、焦佳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建忠、蔡引娣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陈建忠、蔡引娣名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承担;
  二、原告陈建忠、蔡引娣应于被告刘巧玉、焦新根、焦佳杰协助过户当日支付三被告剩余房款1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建忠、蔡引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胡敏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