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慧,女,194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亚,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梅,女,195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陈建慧与被告郑国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建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建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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