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无,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吉利,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蘅。
被告:上海宇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志。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负责人:刘朝季,总经理。
原告陈建无与被告余吉利、上海宇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陈建无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建无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建无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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