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九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蓉蓉,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峰,上海江三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嘉、被告李萍,第三人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2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施嘉、李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施嘉以原告陈某某的起诉被生效裁判驳回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嘉及李萍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九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李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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