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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萍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陈建萍,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路**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建萍在新余市**医院门诊一楼大厅内,趁罗某某不备,用小剪刀将罗某某孙子被害人张某某(二岁)脖子上的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475元)红绳剪断并盗走。随后陈建萍将黄金吊坠变卖,得赃款人民币1260元。

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建萍在家中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黄金吊坠、作案工具小剪刀等物证照片5张;

2.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建萍的供述和辩解;

5.关于黄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作案一次,窃得赃物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4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建萍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建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建萍被在家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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