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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飞与周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建飞,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旭光,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
  原告陈建飞与被告周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旭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建飞诉称,被告与案外人尹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尹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5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案外人尹某某归还该笔借款。2018年11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07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尹某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当初,案外人尹某某借款用途为归还购房欠款及家用,且该笔借款发生在案外人尹某某与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请求:一、判令被告周旭光对案外人尹某某所负债务人民币9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以人民币9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旭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尹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案外人尹某某欠原告人民币95万元,并承诺分期还款。因案外人尹某某未归还该笔借款,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07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尹某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嗣后,原告以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另查,被告周旭光与案外人尹某某于1992年6月27日登记结婚。
  以上事实,除了原告的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结婚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系争借款经法院判决由债务人尹某某承担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以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共同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就被告共同举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的此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建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陈建飞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由原告陈建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成  建

书记员:陈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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