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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飞与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建飞,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文,男,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建飞与被告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建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元;2、被告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多次催讨未予归还。
  被告解文未到庭答辩及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10月9日,原告通过其女王瑾向案外人陈金燕转账30,000元,用途为借款。同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30,000元。原告审理中表示,其与被告在业务上有往来,被告称其子车祸要求借款,原告因无余钱故让其女转账于被告之妻,现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记录相印证,可予确认。被告借款未还清,应当继续履行归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30,000元之诉请予以支持。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若逾期未还则须承担逾期利息。被告于2019年9月6日收到含有催告还款内容的诉状副本,故逾期利息起算之日为2019年9月7日,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年利率6%有法律依据,可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建飞30,000元;
  二、被告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陈建飞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解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啸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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