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彪,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君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侃君,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渭泂,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彪与被告上海君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陈彪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彪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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