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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彬与上海晨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彬,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桢栋,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令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彬诉被告上海晨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佣金2,549,56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中,原告根据被告所主张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将诉讼请求的佣金金额变更为653,166.2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间,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与案外人雅冠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雅冠公司)达成劳务外包服务合作,雅冠公司就该项目共计向被告支付服务费29,186,558.21元。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按照项目利润的50%向原告支付佣金,却一直以所谓“或有成本”推诿不付。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中介服务关系,也没有签订过合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授权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作关系,以及项目利润分成计算公式等事项;2、雅冠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雅冠公司的上述业务由原告作为实际联系人与雅冠公司联系、沟通并办理相关业务事项,总服务费用为28,362,016元,雅冠公司已经向被告支付完毕;3、利润结算表,证明劳务派遣人员的姓名、保险、公积金、工资、税点金额、开票金额、管理费(盈利)等情况,其中,截止2017年8月,开票金额为29,186,558.21元,管理费(盈利)为5,099,131.62元;4、上海晨达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陈巍系被告的股东上海晨达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5、原告与陈巍的谈话录音,证明原告曾多次向陈巍反映涉案纠纷。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不存在,被告从未出具过该授权书,故申请对于该证据上被告公章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证据2应当由雅冠公司派员出庭作证,但雅冠公司目前已经不经营,且无法联系;证据3所列的确系被告派遣到雅冠公司的人员,但是对于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认可;对于证据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原告的举证目的无关。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其为以上派遣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792,799.15元;2、记账凭证、税收完税证明、清单等,证明开票金额应当为29,187,860.69元,而不是原告证据3主张的29,186,558.21元,税点金额为1,767,793.07元[包括:增值税1,652,143.06元,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的0.02计算)33,042.86元,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的0.03计算)49,564.29元,水利行政事业收费(以增值税的0.01计算)16,521.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的0.01计算)16,521.43元],而不是原告证据3主张的1,596,699.42元。同时,雅冠要求支付的其他成本1,041,381元,包括支付给其他公司的费用150,706元、以工资形式支付给个人的费用890,675元。
  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对其余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同意开票金额为29,187,860.69元和增值税金额为1,652,143.06元,对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利行政事业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但是要求原告分担的前提是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税款已经实际缴纳,雅冠要求支付的其他成本1,041,381元与本案无关。
  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利行政事业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完税证明都有,只是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查找、甄别,所以未及提供。由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利行政事业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都是必须要缴纳的,如果被告没有缴纳,税务机关会追究被告的责任,原告也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本案双方之间涉及的是成本分担问题,而这些应当缴纳的税款都是成本。
  2019年12月2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检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以上原告证据1上被告的印章印文与被告提供比对的样本上的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对于证据1的形成时间无法判断。
  对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异议。
  综上,双方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5、被告提供的证据1,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由被告盖具真实的印章,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3和被告提供的证据2,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金额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就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利行政事业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这些应缴税款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成本,故对于原告的相应异议,不予采纳,对于税点金额,确认为1,767,793.07元。被告主张的雅冠要求支付的其他成本1,041,381元,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
  据此,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间,经原告居间,被告与雅冠公司进行劳务外包服务合作,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授权书,内容为:确认该项目系经原告撮合达成合作,被告授权原告作为被告的代表负责跟进该项目。关于佣金,被告同意按照该项目劳务外包服务利润的50%支付,利润计算方式为:总开票额-开票税-外包员工成本。2017年3月10日,雅冠公司出具说明,证明其与被告间的劳务外包服务均由原告作为被告的实际业务沟通人及联系人与雅冠公司沟通、联系并办理相关业务事项,雅冠公司已经向被告支付完毕相关费用。自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劳务派遣人员的总计费用如下:保险736,835.48元,公积金182,760.72元,员工福利144,845.31元,实发工资21,426,285.66元,税点金额1,767,793.07元,开票金额29,187,860.69元,管理费(盈利)4,929,340.45元(即前述开票金额减去保险、公积金、员工福利、实发工资、税点金额等所得)。此外,被告为以上派遣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792,799.15元。以上,管理费(盈利)4,929,340.45元减去纳税金额3,792,799.15元,涉案外包劳务项目利润为1,136,541.3元,原告应得利润分成即佣金为568,270.6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有效居间合同关系,在原告促成合同成立后,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及时向原告支付报酬,却拖欠至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存在中介服务关系的抗辩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晨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彬支付居间报酬568,270.65元。
  二、被告上海晨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彬承担上述款项568,270.65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0,165元,由原告陈彬承担2053元,由被告上海晨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承担8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鉴定费用24,700元(被告已向鉴定部门预缴),由被告上海晨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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