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律璋,男,199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施仁微。
被告:中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虞启展。
原告陈律璋诉被告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中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22日,原告陈律璋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律璋撤回对被告中暨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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