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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得印与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得印,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萍,女,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得印诉被告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得印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得印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得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得印负担。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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