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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书与刘兵、朱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德书,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兵,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朱满荣,女,198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书诉被告刘兵、朱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书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德书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80元,由原告陈德书负担。

审判员:王士龙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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