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德书,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报,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兵,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兵,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书诉被告李俊报、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书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陈德书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陈德书负担。
审判员:王士龙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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