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德利,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陈君,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玉英,女,193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陈德利、陈君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玉英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玉英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陈德利、陈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玉英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玉英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德利、陈君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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