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德华与孙兆祥、汤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3民初1361号
  原告:陈德华,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群,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兆祥,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汤瑾,女,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陈德华与被告孙兆祥、汤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兆祥、汤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德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19,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两者之和以17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4、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钱。2017年8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7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利息为月息1.5%,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日借款总金额的10%计算。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转账给被告孙兆祥15万元、8月1日转账给被告孙兆祥50万元、8月2日转账给被告孙兆祥80万。因为这些钱是原告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帮被告从上海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台借出来,再借给被告的,因此另外有25万元,是付给上海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费,是上海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场扣掉的,当时说好算作被告向原告的借款。2017年8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孙兆祥出具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止,月息13,000元。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转账给被告10万元、8月16日转账给被告40万元。此外,2017年八月十几号原告借给被告孙兆祥8万元现金,2017年8月17日转账借给被告孙兆祥2万元、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孙兆祥1万元,这11万元被告没有出具借条。借款发生后,两被告没有归还本金和利息。2018年10月30日两被告与原告结算,确认两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加利息共计2,919,000元。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孙兆祥、汤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8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原告作为出借人,两被告作为借款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从原告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被告应另行出具收条)至2018年7月31日止。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息为1.5%,利息按月结算。被告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之费用外,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以借款总金额的10%计算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转账给被告孙兆祥15万元、8月1日转账给被告孙兆祥50万,2017年8月3日转账给被告孙兆祥799,950元。
  二、2017年8月14日,被告孙兆祥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今借陈德华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月息按月支付,每月14日付壹万叁仟元,2018年7月31日前归还。
  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转账给被告孙兆祥10万元、8月16日转账给被告孙兆祥40万元。
  三、2017年8月17日转账给被告孙兆祥2万元。
  四、2017年11月1日,被告孙兆祥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今借陈德华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归还。
  五、2018年1月9日,被告孙兆祥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今借陈德华人民币伍万元,每月归还肆仟伍佰贰拾伍元,期限一年,全部结清,每月9日等额本息还。
  六、2018年8月22日被告孙兆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主要内容:本人承诺近期把叁佰捌拾伍万元贷款还掉,其中在8月底还一部分贷款在壹佰万之间,其余部分在9月底前结清。
  七、2018年9月15日被告孙兆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本人孙兆祥与陈德华借款纠纷在九华路派出所见证下,承诺:所欠借款承诺总分三次还:第一次2018年10月15日前归还70万元,第二次2018年11月15日前归还70万,第三次2018年12月15日前归还80万,另外利息部分在最后一次全部付清。
  八、2018年10月30日,被告孙兆祥、汤瑾向原告出具借条:向陈德华借人民币贰百玖拾壹万玖仟元,借期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到时结,以上金额是本金和利息之和。
  九、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十、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0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以上事实,有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还款计划、承诺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170万元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二者之和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50万元借款,双方约定月息13,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借款合同中对于律师费的约定没有明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兆祥、汤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德华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0万元。
  二、被告孙兆祥、汤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德华利息及违约金(二者之和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
  三、被告孙兆祥、汤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德华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
  四、对原告陈德华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被告孙兆祥、汤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鹏翔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李鹏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