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德春,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秋,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双,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陈德春与被告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德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德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丁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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