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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风与陈莹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德风,193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燕,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莹莹,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冰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
  第三人:陈纯,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丁。
  第三人:陈彬,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丁。
  第三人:冯小余,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冯小余配偶),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陈德风与被告陈莹莹、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征收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陈纯、陈彬、冯小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陈德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谢晓燕,被告陈莹莹,第三人第二征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第三人陈纯,第三人陈彬并作为第三人冯小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德风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二、判令第三人协助原告重新办理动迁安置房的分配事宜;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3日,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以下简称“光复西路房屋”)被征收,产权调换取得包括上海市嘉定区惠民家园洪德路1285弄6幢11号402室房屋(以下简称“洪德路房屋”)在内的三套房屋。经家庭协商,由孙女陈莹莹赡养陈德风及其配偶杨爱珍,负责两位老人的生养死葬等事宜,作为补偿,陈德风将洪德路房屋赠与陈莹莹。但在杨爱珍患病及过世后,陈莹莹并未尽到相应义务,且陈莹莹对陈德风也未尽到赡养义务。鉴于洪德路房屋尚未过户至陈莹莹名下,赠与尚未完成,故陈德风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因此,陈德风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莹莹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无赠与合同。陈莹莹户籍在光复西路房屋内,房屋征收后,家庭成员达成签订《家庭协议》,确认洪德路房屋归陈莹莹所有,系对陈莹莹的安置。同时,陈莹莹对陈德风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陈德风有陈纯、陈彬两个儿子可尽赡养义务。此外,陈莹莹在陈德风、杨爱珍患病期间,也尽到了义务,还出资对洪德路房屋进行装修,以供陈德风居住。故不同意陈德风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第二征收公司述称,对原、被告家庭纠纷不发表意见。
  第三人陈纯述称,同意陈德风的意见。
  第三人陈彬、冯小余述称,不同意陈德风的意见,同意陈莹莹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陈德风与陈纯、陈彬系父子关系。陈彬与陈莹莹系父女关系。陈彬与冯小余系夫妻关系。该五人户籍均在光复西路房屋所在地,原均在光复西路房屋内居住,陈莹莹婚后迁至他处居住。
  二、光复西路房屋原系私房,原权利人为侯大毛(陈德风之母)。2017年9月23日,陈德风及陈德豹、陈德麟、陈德麒、陈德英(五人系兄弟姐妹关系)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二征收公司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因东新村四期南块(西片)二号地块项目,光复西路房屋予以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合计3,120,071.25元,装潢补偿为30,00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合计916,800元;甲方提供给乙方产权调换房屋三套,分别为洪德路房屋及上海市嘉定区绿地家苑慈竹路355弄1幢东单元7号603室、上海市嘉定区绿地家苑慈竹路355弄1幢西单元8号201室。
  三、2017年9月18日,陈德风与陈德豹、陈德麟、陈德麒、陈德英、陈莹莹签订《家庭协议》,内容为:光复西路房屋征收中,陈德豹、陈德麟、陈德麒、陈德英分别分得人民币26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他一切补偿款、奖励费、过渡费、所购房屋与该四人无关。
  四、2017年9月23日,陈德风与陈莹莹、陈纯、陈彬、冯小余共同签订《家庭协议》,内容为:“……一、产权继承人陈德英、陈德豹、陈德麟、陈德麒每人各分得人民币26万元,共计104万。二、购入的三套房屋,其中嘉定区绿地家苑慈竹路355弄1幢东单元7号603室房屋产权归陈彬、冯小余;嘉定区绿地家苑慈竹路355弄1幢西单元8号201室房屋产权陈纯所有;嘉定区惠民家园洪德路1285弄6幢11号402室房屋产权归陈莹莹所有。三、由陈德风负责陈彬、陈纯的房屋过渡事宜,直至正式进房。四、购房后房屋征收补偿余额由陈德麟代为领取人民币821949元。104万元差额218051元由陈莹莹垫付。五、超过85%的奖励费先
  归还陈莹莹,不足不补差价,超过垫付金额,余额归陈德风”。
  五、光复西路房屋征收中的《产权调换房屋产证办理确认单》载明,洪德路房屋产权人为陈莹莹,上海市嘉定区绿地家苑慈竹路355弄1幢东单元7号603室房屋产权人为陈彬、冯小余,洪德路房屋产权人为陈纯。
  六、洪德路房屋已由陈莹莹办理入户手续,尚未核准办理产权登记。洪德路房屋现由陈德风及其保姆居住。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家庭协议》、《产权调换房屋产证办理确认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审理中,陈莹莹表示,愿意洪德路房屋由陈德风居住直至百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以及可否撤销。陈德风主张其与陈莹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依据是因光复西路房屋系依照建筑面积计算征收利益,陈莹莹并不享有光复西路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在陈莹莹尽到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可向其赠与洪德路房屋。对此,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可确认光复西路房屋原系私房,原权利人侯大毛已在征收前死亡,因遗产并未继承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应由陈德风与陈德豹、陈德麟、陈德麒、陈德英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该五人对征收补偿利益已通过签订《家庭协议》的方式自行协商处理。陈德风对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有权自行予以处分,但同时其作为被征收人,对享有光复西路房屋居住权的家庭成员负有安置的义务,且家庭成员之间能否就妥善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对被征收人能否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亦有一定影响。陈纯、陈彬、冯小余在房屋被征收前均实际居住使用系争房屋,而虽然目前并无证据表明陈莹莹在房屋征收前实际居住,但陈莹莹的户籍仍在光复西路房屋所在地,且在婚前曾长期居住,故不应当然排除陈莹莹可能享有的居住权利。陈德风与陈莹莹、陈纯、陈彬、冯小余所签订的《家庭协议》,应视为对光复西路房屋享有居住权的家庭成员之间就安置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于法不悖,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签约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值得注意的是,该《家庭协议》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同日签订,亦印证家庭成员就妥善安置达成协议有利于被征收人及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此,陈莹莹申购洪德路房屋并将取得房屋产权,应视为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安置方式,而非陈德风的单方赠与,故本院对陈德风的主张难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现并无证据表明陈德风名下在本市范围内尚有其他房产,虽然陈莹莹并不对陈德风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为了家庭和睦、老有所养,在取得洪德路房屋所有权后,陈莹莹应遵守其承诺,充分保障陈德风的居住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陈德风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陈德风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德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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