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星,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皖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淮上区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方红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克全,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淮上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因原告系经本院诉前调解后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前申请撤诉,故本案受理费按相关规定予以免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范亚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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