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峰,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武,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中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宗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黄宗伟。
被告:周伟民,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陈志峰与被告枣庄市宗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伟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峰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8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俭
书记员:汤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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