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峰,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旭,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陈志峰与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王旭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王旭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志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7月20日,被告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月利率1%。2016年7月20日、7月22日,原告向被告分别转账30万元、1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王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声明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逾期未还款,按借款总额的十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告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7月22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10万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声明、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各一份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借款,现被告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志峰借款40万元;
二、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志峰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王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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