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洪(曾用名:陈志亮),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2011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3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乙,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1)1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洪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两次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准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洪及辩护人刘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志洪以帮助被害人华某取得其谎称的香港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为诱饵,骗得被害人华某的信任。此间,被告人陈志洪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华某索要财物,先后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银杏园某商务酒店、一品天下租住房等地,共骗得被害人送的人民币14万元以及软中华香烟20条、五粮液(10年)6件、飞天茅台4件、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烟酒及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3976元)和价值人民币48.2万元的虫草1公斤等财物。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陈志洪被被害人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三星手机一部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内容:2011年6月29日12时许,华某、王某、林某某扭送被告人陈志洪到派出所,华某称陈以帮其接工程打点关系骗走了现金20多万元、烟酒10多万元以及价值48万元左右的虫草。
2、被害人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我在2009年1月经林某某介绍认识了陈志洪。11月陈称其有关系为我接到香港财团在金堂的一个60多亿的工程。之后陈以香港财团的人过来考察项目等需接待和打点为由,要其准备现金和高档烟酒、虫草,从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先后骗走其现金20多万元、价值30多万元的烟酒、价值48.2万元的虫草等物。另外,我还给陈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部三星手机。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2009年1月陈志洪通过我认识了华某。后陈给华某说香港的金融财团在金堂投资工程项目,可以拿给华某做,之后陈以需要工程打点费为由多次找华某拿钱、拿物。2010年6月份在一品天下华某租的房屋内,当时我们三人都在,我就看见华某给了陈3万元现金;2010年11月左右,陈对我们说香港财团的人要来了,需要1公斤高档虫草和烟酒打点,后我和王某将华某准备的1公斤虫草、2件茅台、2件五粮液、8条软中华送到天回镇某商务酒店交给陈。另外,有一年华某送陈回达州过春节,我看见华某在车上给陈2万元现金。
4、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2010年6月起,因工程的事华某安排我负责周末接送陈志洪。2010年6、7月份,华某叫我开车将2件茅台、2件五粮液、10条软中华香烟送到天回镇某商务酒店前台交给陈志洪。2010年11月左右,陈对我和林某某、华某说需要高档虫草、烟酒打点,后我和林某某把华某准备的48万元左右的虫草和4件酒、8条烟送到天回镇某商务酒店交给陈。2011年1月31日,华某叫我送陈回达州,我将华某给的4万元钱给了陈。2011年4月20号左右,陈以香港财团的人要过来考察工程项目需打点费2万元,我按照华某的安排将2万元现金、6条软中华香烟、4条南京烟、2件茅台、2件五粮液、6件外国红酒、2件青花郎送到天回镇某酒店门口交给陈。另外,华某还给陈买了一部三星手机。
5、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内容:2010年11月左右,华某还让我帮忙买了1公斤品质好的虫草,说是送朋友的。我就找开干杂店的奉某某帮忙买的,价格是48.2万元,买好后就马上交给了华某。
6、证人奉某某的证言,内容:2010年11月份,蔡某某叫我帮忙买2斤虫草,只是说给他朋友买的,于是我就找做中药材生意的表弟买了2斤,价格是48.2万元。
7、被害人华某提供的2009年12月15日农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华某向陈志洪帐户存入现金3万元人民币。
8、金牛区奉天干杂店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客户华某,购买虫草1公斤,单价482000元。
9、成都市金牛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金价鉴(2011)5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陈志洪交待称自己是帮华某转送财物给一个叫蔡某的人,以达到华某承包工程的目的。后根据陈提供的蔡某的电话******,与其联系,该人称与陈志洪见过两面,自己根本就没有找陈以介绍工程为名诈骗过华某的财物。
11、公安机关拍摄的天回镇某商务酒店、一品天下蜀兴南街*号*号出租房等地现场照片及从陈志洪处扣押三星手机一部的扣押清单。
12、被告人陈志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2009年我通过林某某认识了华某,知道华是做工程的,于是就打主意编造了一个工程来骗华某的钱。我对华说香港金融财团在金堂投资的一个工程60亿左右,可以拿给华某做。后在两年的时间里我多次以帮华某接工程需要打点为由,向华索要财物,骗走华某现金、烟酒和高档虫草。之后华某一直催问我工程的事,我都以种种理由搪塞。2010年1月,华某陪我回老家过春节,在车上华某给了我2万元,说是给我亲戚的过年钱。2010年6、7月份,我和华某、林某某在华某租的房间内,我谎称香港财团的人过来考察项目需要打点,华某就拿了3万元给我,随后又让王某送来1件五粮液、4条软中华到天回镇某商务酒店吧台,我过去拿的。2010年12月,我和华某、林某某在一品天下喝茶时,我谎称以香港财团的老总要来,叫华某买些高档虫草和烟酒打点一下,过后几天林某某、王某就把一斤虫草、2件五粮液、2件郎酒、6条软中华送到天回镇某商务酒店吧台,我过去拿的。2011年1月底,我又谎称说香港财团的老总要去达州给我父亲扫墓,向华借了2万元,华某就说拿4万元给我,说接待甲方该用钱就用钱,然后王某开车送我回达州,在达州我家附近王某将4万元现金给了我。2011年4月份,我在华某租的房间又谎称说香港财团的人要来考察项目,叫华某拿2万元和一些烟酒打点,过后两天王某在天回镇某商务酒店门口将2万元和2条软中华、2条南京烟、2件五粮液、2件郎酒、1件啤酒给了我。另外,华某还给我买过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三星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志洪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否认其原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供述的诈骗事实,但是面对被害人及证人出庭当庭质证和指认,被告人除了不承认诈骗外又不能够为其辩解,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诈骗被害人财物的事实,被告人、辩护人关于没有诈骗被害人及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物价部门对被骗烟酒价格的鉴定结论是按当时同类商品的一般市场价格而定的,被告人及辩护人虽对赃物价格有意见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在认定赃物数额时依据该鉴定结论计算烟酒价格。对于被骗虫草的价格,本院以被害人和证人证明的实际购买价格认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志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三星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华某;责令被告人陈志洪退赔赃款赃物价款725976元给被害人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萍
人民陪审员 王沛
人民陪审员 陈忠明
书记员: 张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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