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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珍、顾永丹与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志珍,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顾永丹,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烽,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玲,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斌,总经理。
  被告: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斌,总经理。
  被告:周仕供,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朱龙梅,女,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第三人:张云红,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连虹村上村组24号。
  原告陈志珍、顾永丹诉被告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周仕供、朱龙梅,第三人张云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赵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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