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英,女,1961年4月12日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宇,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来茂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顾非非。
原告陈志英与被告上海来茂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志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群
书记员:董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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