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周天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天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两次出具欠条,表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人民币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翔宇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
书记员:付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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