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思凡,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原告:乔玉婷,女,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月,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西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临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衍兴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被告: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
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被告:常熟劲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常熟市。
被告:北京睿图辉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被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被告: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
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被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
被告: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被告: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被告: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被告:北京德辰荣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原告陈思凡、乔玉婷与被告河西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临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衍兴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劲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北京睿图辉际科技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付天下有限公司、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德辰荣兴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思凡、乔玉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思凡、乔玉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周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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