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思宇与上海嘉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工农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思宇,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红,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狼,男,1989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嘉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德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工农支公司,营业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负责人:于泽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上海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然,上海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营业地嘉定工业区叶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成。
  原告陈思宇与被告李培狼、被告上海嘉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玢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工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鹤岗支公司)、被告上海骏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陈思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红、被告李培狼、被告人民财保鹤岗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然、被告骏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嘉玢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4,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骏旺公司对嘉玢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人民财保鹤岗市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被告嘉玢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人民财保鹤岗市支公司辩称:1、对事故经过的真实性、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诉请金额以及肇事车辆在本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无异议;2、事故发生时,登记在被告嘉玢公司名下、在本被告处投保的肇事车辆实为被告骏旺公司从事营运用途,而投保时为非营运车辆,因此,根据商业险条款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车辆维修费损失,本被告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予以拒赔。
  被告骏旺公司辩称,1、被告李培狼系本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2、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是本被告,本被告与被告嘉玢公司系挂靠关系,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被告嘉玢公司,本公司系韵达快递公司的分公司,故肇事车辆为本公司运送货物并非营运性质。综上,原告陈思宇的车辆维修费应当由被告人民财保鹤岗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李培狼辩称,本被告与被告骏旺公司的抗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0日6:30时,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安公路、回城南路西侧300米处,原告陈思宇驾驶牌号为沪C6XXXX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李培狼驾驶牌号为沪DBXXXX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北行驶时,因被告李培狼违法变道,致其车辆撞击原告车辆头部造成损害。被告李培狼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思宇不负责任。经保险公司定损并维修,共花用维修费16,400元。嗣后,被告人民财保鹤岗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双方对剩余维修费的处理意见不一而涉讼。
  被告李培狼驾驶的沪DBXXXX大型货车系被告嘉玢公司所有,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李培狼系骏旺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沪DBXXXX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鹤岗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
  另查明,被告骏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运输代理和国内快递业务,并依法办理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审理中,被告骏旺公司自述沪DBXXXX重型厢式货车系骏旺公司所有和使用,且与被告嘉玢公司系挂靠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谈话笔录、相关调查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到庭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涉及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维修费金额以及被告李培狼系履行被告骏旺公司的职务行为等均无异议,本院结合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车辆是否属于营运车辆,以及车辆改变用途性质后是否符合商业险条款规定的免赔事由。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肇事车辆登记信息和保险合同,沪DBXXXX重型厢式货车系非营运性质。其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庭审中,虽然被告骏旺公司坚称肇事车辆系其所有和使用,因与被告嘉玢公司有挂靠协议而由嘉玢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民财保鹤岗市支公司处投保,但庭后未能就车辆所有人和挂靠事实进一步举证,本院不予采信。第三,被告骏旺公司从事包括货物运输代理和国内快递业务,并依法办理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事实,以及被告李培狼的谈话笔录等佐证,存在以营运车辆投保非营运性质保险的道德风险。综上,在本案中,被告李培狼长期驾驶肇事车辆为被告骏旺公司短驳客户快递货物的行为,符合营运的特征,而该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被告人民财保鹤岗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嘉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骏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思宇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4,400元(陈思宇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驳回原告陈思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上海骏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张冰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