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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怡雯与倪嘉伟、潘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复议申请人:倪嘉伟,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漕。
  被申请人:陈怡雯,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上海执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月,上海执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陈怡雯与倪嘉伟、潘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885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倪嘉伟、潘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倪嘉伟不服,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倪嘉伟复议称,不认可陈怡雯的诉称意见,根据在案证据双方实为因业务合作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财产保全对倪嘉伟和潘祺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故请求解除对倪嘉伟、潘祺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陈怡雯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自愿承担保全错误产生的风险。故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885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倪嘉伟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嘉伟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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