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惠,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由月华,女,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栋,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帅雷,男,199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王红,女,199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应梅富,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新农村XXX号。
原告陈惠、由月华与被告陆帅雷、王红,第三人应梅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陈惠、由月华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查询,原告亦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惠、由月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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