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惠忠,男,195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秋娟,女,194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陆玉伟,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上海嘉定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卫钻萍。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陈惠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陆秋娟、陆玉伟动迁安置所得现登记在被申请人上海嘉定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陈惠忠、羌惠萍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陈惠忠、羌惠萍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嘉定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惠忠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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