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惠忠,男,195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秋娟,女,194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陆玉萍,女,196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陆丽萍,女,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玉伟,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上海嘉定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卫钻萍。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惠忠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40元,由原告陈惠忠负担。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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