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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民与展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惠民,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伟,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惠民与被告展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经催缴,原告未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然原告陈惠民未按规定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惠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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