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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慧娟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

被告人陈慧娟,女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本市******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慧娟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疑难,本院于2017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慧娟谎称以帮被害人丁某某办理扎玛隆至倒淌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共计90余万元。

2.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慧娟谎称以帮被害人郭某办理海南州光伏电站项目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共计172万元。

3.2016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慧娟谎称以帮被害人柳某某承揽214国道海北州祁连县段、109国道改扩线工程项目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病历材料、214国道、109国道开扩建项目招标事宜说明、发改委文件、批复、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丁某、王某甲、严某、师某某等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韩某某、阿某某、南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的自述材料;

3.被害人丁某某、柳某某、郭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慧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慧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12 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国华

2017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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