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敏,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某、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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