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才君与游锦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才君,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锦妹,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陈才君与被告游锦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门面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方德路XXX号XXX层门面房部分以及4层住房部分(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根据租赁协议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350,000元,剩余两年年租金按上年租金基础递增7%计算。租金一年一付,被告先付后用。租赁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系争房屋,但被告至今未按租赁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2017年及2018年的全部租金人民币724,500元。截止今日,虽经原告几次催讨,但被告仍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币124,500元。2018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交房租通知》,通知被告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24,500元。逾期未支付的,被告应搬离系争房屋。被告收到通知后,亦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系争房屋的租金,业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在接到《催交房租通知》后仍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诉请。故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海市嘉定区方德路XXX号XXX层门面房,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24,5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游锦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无特殊地域管辖之情形。且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半岭村新村XXX号,上海市嘉定区方德路XXX号XXX室并非其固定居住地,而是其经营场所。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适用被告真正的住所地,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方德路XXX号,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现系争房屋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审理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游锦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游锦妹负担。该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刘闻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