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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与蔡创、陆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振,男,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创,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陆惠琴,女,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陈振与被申请人蔡创、陆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蔡创、陆惠琴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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