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振豪与施品菊、沈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振豪,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森,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品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玉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振豪与被告施品菊、沈玉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沈玉平另案起诉本案原告陈振豪及案外人蔡某某、黄某某,要求撤销沈玉平与陈振豪、蔡某某、黄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欠条,本院业已立案,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2961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2961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朱元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