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敏,女,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系原告父亲。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晓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敏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王 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