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敏辉,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俭,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施迪,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陆勇,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陈敏辉与被申请人陆健、施迪、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敏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施迪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作为线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对申请人陈敏辉保全申请错误引起的赔偿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敏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陆俭、施迪、陆勇名下的银行存款300,596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3元,由申请人陈敏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庞 芸
书记员:郭礼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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