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文学,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斌,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鼎有色金属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学与被告上海三鼎有色金属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学撤回对被告上海三鼎有色金属材料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章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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