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文祥,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惠菊,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晓景,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依杏,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月杏,女,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国和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39弄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生。
原告陈文祥、李惠菊、陈晓景与被告陈依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6月20日,本院追加陈月杏为本案第三人。原告陈文祥、李惠菊、陈晓景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文祥、李惠菊、陈晓景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祥、李惠菊、陈晓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文祥、李惠菊、陈晓景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