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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卡斯马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斯马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PatrickWilliamDavidMcCann。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卡斯马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先行调解并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诉前调解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姚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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