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斌与屠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斌,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成艳,女,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斌与被告屠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成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64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约定于2018年12月底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
  被告屠成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收条、原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为证。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事实部分,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6月8日,原告分四笔在ATM机取款各5,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2,000元,承诺于2018年12月底归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借条、收条、取款明细等为证,被告收到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屠成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斌借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屠成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董  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