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斌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斌,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萍,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陈斌与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的委托代理人石瑞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斌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6年12月27日被告以家中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8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当天,原告将48000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在借条同一张纸的反面出具收条一份。由于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48000元;2、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萍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原件合一份(借条、收条出具在同一张纸的正、反面),证明被告借款之事实。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6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合一份,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金额为48000元,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8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收条确认收到原告给付的现金48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8000元的诉请,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考虑到本案诉争借款涉案金额较小,尚在现金支付的合理范围之内,原告主张以家中备用金支付尚属合理,且被告出具的收条确认收款方式为现金,与原告陈述借款以现金交付互相印证。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条对借款期限及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原告以被告未按约还款要求其支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斌借款人民币48000元;
  二、被告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斌上述借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张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唐  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