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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与於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斌,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彧,上海黄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於秀珍,女,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斌与被告於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於秀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期内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6,000元为本金,每月按2%利率,从2018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3月22日,被告称家中有急事,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约定2018年8月底还款,并按月息3%支付利息。同日,原告从银行取款借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於秀珍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该款于2018年8月底归还,并每月按3%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日,被告出具收条,确认其收到36,000元。
  另查明,2018年3月22日,原告从银行取现4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明细以及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对于月利率,原告自愿调整为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於秀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於秀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斌借款36,000元;
  二、被告於秀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斌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於秀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薛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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