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斌,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彧,上海黄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适宜,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陈斌与被告王适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陈斌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斌撤诉。
审判员:李勤彦
书记员:陈 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