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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与王适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斌,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彧,上海黄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适宜,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陈斌与被告王适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陈斌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斌撤诉。
  

审判员:李勤彦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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