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陈新芳,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玲,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扬,执行董事。
第三人(被执行人):广东丰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三华,执行董事。
第三人:谈德亮,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谈德亮与被告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陈新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2019年12月23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海红
书记员:黄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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