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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早平、王换刚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早平,男,1987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太峰,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换刚,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早平、王换刚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早平及其辩护人邓太峰,被告人王换刚到庭参加诉讼。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1日、4月21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同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早平、王换刚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保险公司、社保局、劳动局等单位的400咨询热线及01057585851的固定电话,并将电话呼叫转移到185××××3337手机号码上。被害人拨打咨询热线时,两被告人冒充客服人员,让被害人通过银行ATM机按照其指示进行操作,以输入验证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现金。二被告人实施犯罪七起,数额共计162473元。其中:
1、2015年5月12日,两被告人冒充社保局客服人员,欺骗被害人杨某通过ATM机转入洪某名下621*96290银行卡内10×××86元。
2、2015年6月6日,两被告人冒充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欺骗被害人冯某甲通过ATM机转入洪某名下621*96290银行卡内1936元。
3、2015年6月11日,两被告人冒充社保局客服人员,欺骗被害人徐某通过ATM机转入洪某名下621*96290银行卡内2536元。
4、2015年6月12日,两被告人冒充桐乡社保局客服人员,欺骗被害人沈某通过ATM机转入洪某名下621*96290银行卡内966元、20016元,转入谢某某622*0666银行卡内19866元,转入黄某某622*16176银行卡内9966元,诈骗共计50814元。
5、2015年6月18日,两被告人冒充珲春市社保局客服人员,欺骗被害人李某通过ATM机转入黄某某621*4350银行卡内4899元。
6、2015年6月19日,两被告人冒充太平人寿的客服人员,欺骗被害人赵某通过ATM机转入张某621*3445银行卡内31866元。
7、2015年6月21日,两被告人冒充劳动局客服人员使用185××××3337与被害人通话,欺骗被害人冯某乙通过ATM机转入黄某某622*6176银行卡内40450元,转入张某621*3445银行卡内19886元,共诈骗60336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赃款31866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早平、王换刚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报案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证实:该案系各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9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路盛天网吧将陈早平、王换刚抓获到案的情况;
3、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处扣押的张某名下尾号为3445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进行查询,每笔交易的取款时间、取款银行和ATM机号进而调取相关监控录像,交易明细在ATM机上的取款记录与ATM机上自带的取款记录相对应的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陈早平、王换刚随身携带及住处扣押物品一宗;陈早平于7月17日交纳31866元;在证人莫某处扣押陈早平汽车内物品一宗的情况;
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陈早平缴纳的31866元发还给被害人赵某;
6、洪某名下62×××90的银行卡账目往来明细证实:该卡于5月12日被害人杨某转入的10×××86元,6月6日冯某甲转入的1933元;6月11日徐某转入的2511元;6月12日沈某转入966元等交易情况;该银行卡在被告人王换刚处扣押;
7、洪某某名下卡号为62×××79,谢某某名下卡号为62×××66,黄某某名下卡号为62×××76账目交易明细证实:该三张银行卡款项来往情况;
8、自陈早平处扣押的王某某名下卡号为62×××67;62×××83银行卡的账目明细证实:该两卡交易情况;
9、黄某某名下卡号为62×××76、62×××50银行卡账目交易明细证实:该两卡款项出入情况;
10、祖某某62×××74银行卡的账目明细证实:该卡款项出入情况;
11、陈早平名下卡号为62×××33;62×××20银行卡明细证实:该两卡账目交易情况;
12、赵某银行卡转账明细证实:2015年6月19日17时35分赵某名下622*1355的银行卡向张某名下621*223445的银行卡内转入31866元,手续费13.5元;
13、黄某62×××99银行卡、张某名下62×××45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6月19日张某的账户收到31866元款项后,连续四次通过ATM机取现,每次5000元,共计20000元,取现后卡内11600元被转账至黄某账户,黄某账户内该款项分三次被全部取走;
14、杨某、洪某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5月12日杨某使用其银行存折转出10×××86元,转入洪某尾号为6290的银行卡;
15、冯某甲、洪某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6月6日11时,冯某甲名下银行卡(50×××91)转出1936元,转入洪某尾号为6290的银行卡内;
16、自被告人陈早平处扣押银行卡一宗及手机以及陈早平使用的汽车证实:被告人陈早平持有银行卡一宗及一部苹果6(手机号:135××××8250),一部为邦华手机(号码:185××××3337),该邦华手机是公安机关在抓获陈早平时在陈早平身上扣押的的情况,以及陈早平使用的汽车及车内物品,其车内有提款时所穿衣服的情况;
(二)视听资料及照片
1、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陈早平、王换刚提取款的情况;
2、刑事科技取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早平和王换刚提取款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自2015年4月份左右,其与表哥王换刚一起居住,房子是王换刚租的,其不知道王换刚具体做什么,其通过王换刚认识陈早平,陈早平有一辆灰色丰田卡罗拉。在王某的钱包内有一张陈金峰的身份证,是王换刚给其上网用,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扣押有8张银行卡不是其的,应是王换刚的经过;
2、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陈早平将他的银灰色卡罗拉轿车(琼A×××××)到华源典当行当了4万元,车主是陈早平,身份证号是××,现在车辆在公司车库中放着,没有动过车内的任何物品,公安机关在查看车内物品时发现了一个黑色帽子、一件红色T恤、一件花格上衣、一件白黑红相间的上衣、一张邮储银行卡(卡号:62×××67姓名王某某)、一张格林豪泰卡、一部诺基亚手机(串号:35698049825961),手机内无手机卡的经过;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陈早平和王换刚,在其名下用来诈骗的工行卡62×××45不是其办理的的经过;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卡号为62×××99的工商银行卡不是其办理的,其不认识陈早平和王换刚的经过;
5、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王换刚和陈早平,其居民身份证在2014年下半年在海南省海口市丢失过,2015年上半年在佐坝派出所补办。62×××90的银行卡不是其办理的经过;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9日被人以太平人寿分红名义诈骗31866元转入对方张某账号62×××45卡中。对方使用的电话为888×××9、4006286876、185××××3337的经过;
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因其原来在江苏上班后来回老家,想把社保的钱转回来,2015年5月12日从网上搜到明光市社保局4000738731的号码,通过联系对方让其拨打010-575××××1社保总局电话,后通过银行卡输入10×××86的数字,发现银行卡内少了10×××86元后知上当受骗。接电话的是两名男子的经过;
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份,从网上搜到太平洋保险公司4000676876的号码并拨打电话想退保,后接到185××××3337自称保险公司员工,让其提供银行卡并按对方要求在ATM机上操作,被骗了1936元。对方银行卡账号50×××91;62×××90.从其的民生银行卡62×××86转出的经过;
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1日,从网上搜到社保的咨询热线并拨打,后按对方的要求通过ATM机操作被骗2536元。转入对方提供的帐号是62×××90。对方电话是4006286876,010-575××××1,185××××3337的经过;
5、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2日上午8时45分,其从百度查询4006987499的社保号码、接话人为一男子,告知其拨打国家社保总局电话为010-575××××1,对方用185××××3337的手机号码联系其,其分四次分别转账971元转入洪某尾号为6290的银行卡内,扣5元手续费,19866元转入谢某某尾号为0666的银行卡内,20016元转入洪某尾号为66879的银行卡内,9971元转入黄某某尾号为16176的银行卡内,扣5元手续费,共被骗50824元的经过;
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8日13时许,通过网络查询到珲春社保局4006259229的咨询电话并拨打,电话里的工作人员让其拨打010-575××××1国家社保总局的电话办理迁移手续,其就拨打了010-575××××1固定电话。对方自称社保局03号客服人员,联系方式01057515851,185××××3337。后来其按对方的要求到中国银行用ATM机进行操作,被骗4899元的经过;
7、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1日通过网络查到达州市劳动局400286878及185××××3337的电话,接电话的是同一个人,后按对方要求通过ATM机将其农行卡的钱转入对方提供的帐户62×××76银行卡内40450元。后用工行卡转入对方62×××45银行卡内19886元的经过;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早平的供述证实:其名下有一辆银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车号是琼A×××××,2015年7月3日,其将车典给了海口市华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了4万元。其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冒充各大保险公司。4006259229、01057515851、4006286876、185××××3337均是其购买并使用的诈骗号码。其与王换刚一起实施,无其他人参与。6月18日在海口交行三角池取款照片是其本人。6月21日儋州光村镇的取款人不是其本人,其与王换刚2015年5月一起在网络上购买多张银行卡,5月底从网上发布虚假的400咨询热线,并将电话呼叫转移到尾号3337的手机上,诈骗对方通过ATM机转账到其提供的银行卡内。两人没有固定的诈骗地点,有时候会在宾馆开房,有时候在王换刚租住的宿舍,两人都接电话,没有具体分工,诈骗得手后对半分赃的经过;
2、被告人王换刚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陈早平让其结伙实施诈骗,陈早平利用网上论坛发帖,宣传4006286876号码,并将该号码与一部专门用于诈骗的手机绑定,其提款,陈早平嘱咐其提款时要捂住面部;如有被害人打电话,陈早平冒充保险公司、社保局、劳动局客服人员,用普通话讲话;自5月至今其共提款多次,其中2015年6月19日提款30800元的经过;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早平、王换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方式冒充相关客服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对第一起、第三起、第五起、第十一起的指控,现有证据尚不充分,故对该四起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早平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的第七起、第十起不成立的辩解与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王换刚的辩解与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早平退还小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早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七月九日起至二O二二年一月八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换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七月九日起至二O二二年一月八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早平、王换刚违法所得赃款130607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杨梅10×××86元;返还给被害人冯胜利1936元;返还给被害人徐琴琴2536元;返还给被害人沈丽清50814元;返还给被害人李翠婷4899元;返还给被害人冯福平60336元;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被告人作案时所用银行卡及手机和相关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玉贤 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 人民陪审员  吕琳琳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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