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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与田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旭,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登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志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陈旭与被告田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陈旭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借期一个月,口头约定月利率20%。到期被告未归还本金、违约金或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归还。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13,000元。
  被告田志成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书面约定:如有争议,交由宝山法院处理。据此,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黄  婕

书记员:高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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