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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田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登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志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田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晗

书记员: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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