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旭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奕奕,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旭东诉被告王奕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旭东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旭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旭东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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