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昉超,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鼎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慷。
被申请人: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慷。
被申请人: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慷。
被申请人:赵慷,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陈昉超与被申请人上海鼎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鼎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慷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鼎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安公路XXX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沪(2018)嘉字不动产权第03817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昉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晓莉
书记员:张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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